9CaKrnKhq38 quality.huanqiu.comarticle《谈事说理》之被遗产裹挟的亲情/e3pmh1m0l/e3pu37k0j“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与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社会中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却总是会碰到遗产继承的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到底该怎么办?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被遗产裹挟的亲情。2009年5月30日,在大伯袁宝成的葬礼上,袁洁平的大妈季凤英主动提出希望袁洁平扶养她,因为她与养子袁洁琛的关系不好。季凤英与袁洁平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袁洁平便承担去抚养大妈的义务;2010年1月5日,因感念袁洁平照顾到位,季凤英欲在生前就将房子赠与袁洁平,但是公证处本着保护老年人利益的原则,劝说季凤英将生前赠与改为订立公正遗嘱。2014年10月30日,袁洁琛得知袁洁平手握遗嘱之后便屡次想把季凤英接走,双方多次争执无果后,袁洁琛在未告知袁洁平等人的情况下强行将季凤英接走并将其送到了养老院,同时切断了季凤英与袁洁平等所有娘家人的联系。2018年6月3日,袁洁平惊悉季凤英已于一个月前去世,于是他去法院上诉要求继承季凤英的遗产,8月2日开庭时,袁洁琛拿出了新的遗嘱公证书,表示他才是季凤英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法院经过判定认为袁洁平的遗赠抚养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个是悉心照顾大妈五年半的侄子袁洁平,一个是将养母送至养老院三年半的养子袁洁琛,两位抚养人、三份协议、九年时间,在这个混杂了亲情、金钱、道德和法律的案子中,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到底有什么区别?三份协议到底哪份有效?季凤英的遗产到底该怎么分配?让我们来听听专家的解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本案中侄子袁洁平与大妈季凤英签订的协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协议,也就是说双方都有义务,作为抚养人必须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作为被抚养人要遵守规定,在死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抚养人。本案中侄子和大妈签订的这份协议是一个基本符合法律要件的遗赠抚养协议。”法律评论员温毅斌表示:“遗赠是单务合同,即只有一方有义务,另一方只需要享受权益就行了。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要想反悔,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要同意。我认为本案中侄子和大妈签订的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在本案中,袁洁平与季凤英最早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随后又去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在季凤英被养子送去养老院之后,季凤英又改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养子。那么,本案中这三份协议,到底哪份有效?对于这个疑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即签订协议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签协议的双方都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看过视频之后认为老人的头脑和表达都是清楚的,所以我认为这份协议基本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要件。如果遗赠抚养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后面所签订的遗赠、遗嘱自然不会产生法律效率,依照现有《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若干个继承方式当中,遗赠抚养协议是效力优先。”主持人法学家李开发认为,养子没有履行扶养义务,是养老院履行了扶养义务,且老人有养老金。养子只是不定期去探望老人。法律评论员温毅斌说:“《继承法》对于遗赠协议是有严格规范要求的,而本案中的这份遗赠抚养协议由于措辞比较口语化,导致形式要件上比较模糊,但是模糊并不代表这份协议无效。我认为,这就是一个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法院还认为它有一些条件不符合的话,那就要适用《合同法》来看这个问题,它就是一个符条件的、符义务的赠与协议,并且是有效地、没有在处置期间被撤销的、受法律保护的赠与协议。”在判定三份协议的有效性之后,对于季凤英的遗产到底该怎么分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效力优先的顺序来看,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是效力优先的,“倘若我们假定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无效,那就要涉及到遗嘱是否有效,由于遗嘱是单务合同,这就要看在签这份遗嘱的时候当事人是否意识清醒,本案中我认为这位大妈是在一个孤立无援的状态下签订的这份遗嘱,因此我会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表示怀疑。”法律评论员温毅斌则表示:“本案中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得到实际履行的,履行了五年半,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侄子不想再继续履行,因此,养子强行将养母接走的作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侄子和大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权益。”1548380640000责编:tangtian千龙网154838064000011[]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与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社会中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却总是会碰到遗产继承的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到底该怎么办?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被遗产裹挟的亲情。2009年5月30日,在大伯袁宝成的葬礼上,袁洁平的大妈季凤英主动提出希望袁洁平扶养她,因为她与养子袁洁琛的关系不好。季凤英与袁洁平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袁洁平便承担去抚养大妈的义务;2010年1月5日,因感念袁洁平照顾到位,季凤英欲在生前就将房子赠与袁洁平,但是公证处本着保护老年人利益的原则,劝说季凤英将生前赠与改为订立公正遗嘱。2014年10月30日,袁洁琛得知袁洁平手握遗嘱之后便屡次想把季凤英接走,双方多次争执无果后,袁洁琛在未告知袁洁平等人的情况下强行将季凤英接走并将其送到了养老院,同时切断了季凤英与袁洁平等所有娘家人的联系。2018年6月3日,袁洁平惊悉季凤英已于一个月前去世,于是他去法院上诉要求继承季凤英的遗产,8月2日开庭时,袁洁琛拿出了新的遗嘱公证书,表示他才是季凤英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法院经过判定认为袁洁平的遗赠抚养协议不符合形式要件,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个是悉心照顾大妈五年半的侄子袁洁平,一个是将养母送至养老院三年半的养子袁洁琛,两位抚养人、三份协议、九年时间,在这个混杂了亲情、金钱、道德和法律的案子中,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到底有什么区别?三份协议到底哪份有效?季凤英的遗产到底该怎么分配?让我们来听听专家的解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本案中侄子袁洁平与大妈季凤英签订的协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协议,也就是说双方都有义务,作为抚养人必须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作为被抚养人要遵守规定,在死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抚养人。本案中侄子和大妈签订的这份协议是一个基本符合法律要件的遗赠抚养协议。”法律评论员温毅斌表示:“遗赠是单务合同,即只有一方有义务,另一方只需要享受权益就行了。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要想反悔,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要同意。我认为本案中侄子和大妈签订的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在本案中,袁洁平与季凤英最早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随后又去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在季凤英被养子送去养老院之后,季凤英又改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养子。那么,本案中这三份协议,到底哪份有效?对于这个疑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即签订协议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签协议的双方都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看过视频之后认为老人的头脑和表达都是清楚的,所以我认为这份协议基本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要件。如果遗赠抚养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后面所签订的遗赠、遗嘱自然不会产生法律效率,依照现有《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若干个继承方式当中,遗赠抚养协议是效力优先。”主持人法学家李开发认为,养子没有履行扶养义务,是养老院履行了扶养义务,且老人有养老金。养子只是不定期去探望老人。法律评论员温毅斌说:“《继承法》对于遗赠协议是有严格规范要求的,而本案中的这份遗赠抚养协议由于措辞比较口语化,导致形式要件上比较模糊,但是模糊并不代表这份协议无效。我认为,这就是一个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法院还认为它有一些条件不符合的话,那就要适用《合同法》来看这个问题,它就是一个符条件的、符义务的赠与协议,并且是有效地、没有在处置期间被撤销的、受法律保护的赠与协议。”在判定三份协议的有效性之后,对于季凤英的遗产到底该怎么分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效力优先的顺序来看,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是效力优先的,“倘若我们假定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无效,那就要涉及到遗嘱是否有效,由于遗嘱是单务合同,这就要看在签这份遗嘱的时候当事人是否意识清醒,本案中我认为这位大妈是在一个孤立无援的状态下签订的这份遗嘱,因此我会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表示怀疑。”法律评论员温毅斌则表示:“本案中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得到实际履行的,履行了五年半,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侄子不想再继续履行,因此,养子强行将养母接走的作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侄子和大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