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fFL5 quality.huanqiu.comarticle《谈事说理》之“表里不一”的借贷合同/e3pmh1m0l/e3ptqcnu5/e3ptteh27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加快,各式各样的民间贷款风生水起。这些民间贷款公司确为小型企业的发展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同时它们也有可能在暗地里悄然埋下“祸根”。本期节目,正是有关借贷问题,一份合同如何做到“表里不一”?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表里不一”的借贷合同。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雷某和何某琼,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匪夷所思,未见合同却签下名字据当事人讲述,2014年6月13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他与成都某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订700万元借款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雷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见到过合同,当时与对方口头约定了三分二的利息,但在那份他并未见到的合同当中却并非如此。出于对小贷公司的信任,雷某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书面利息是1.1%,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是他始料未及。据当事人雷某介绍,他从小贷公司借出的700万,有亲戚熊某高、何某琼可以做担保。担保物品一幢别墅,五间商铺,合计价值数千万元,而何某琼也表示在自己做过的担保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风险,所以她在并未了解过风险的前提下以自己的房屋和商铺进行了担保。爽快的签字后,雷某也顺利的拿到了钱,于是他每个月按照提前约定好的利息准时向小贷公司还款。在还款期间,小贷公司给了雷某一个第三方私人账户,要求他对其汇款。同样出于信任,雷某并未考虑这一行为是否合规,并且连续付了五个月的利息和100万的本金。在其中一次现金转账时,小贷公司也不给收条。直到还款至2015年4月,这场套路贷的骗局才逐渐拉开帷幕。猝不及防,几生变故竟还款无门据当事人讲述,期间发生一些事情导致他无法继续还款。于是雷某找到小贷公司负责人,进行多次谈判,协商还款计划。在此期间,雷某的公司也在融资,为还款做准备。当雷某准备先将300万还上之时,小贷公司大门关闭,电话关机,短信不接,蓄意让其违约。在此后与小贷公司交涉时,小贷公司要求雷某将剩余的600万本金和600万的利息一并偿还。雷某觉察到事情不对以后,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2015年8月,小贷公司要求雷某见其律师,并随即将雷某带至法院,法院随即开庭,当天判决,判决雷某十日内日归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及利息、违约金等,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支付。由于私下还款计划并未谈拢,雷某的资产被锁定,他的名字也出现在了失信人黑名单之中。同时,作为担保人的何某琼也身陷困境。据担保人何某琼介绍,在执行财产时,自己无缘由被抓,并关在小黑屋中。此外,自己价值一千多万的别墅也被低价拍卖。雷某表示,自己曾找过法院,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答复。针对此案,节目组特邀著名法学家李开发、法律专家吴丹红、法律评论员温毅斌来到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解决此类套路贷款问题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拨茧抽丝,借贷套路终浮出水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李开发发表自己的观点:“套路贷看上去像民间小贷,但它不给当事人合同,并且要求当事人在汇款的时候打到私人账户,是典型的套路贷,另外就还款不打到小贷公司帐户,而要求打到个人帐户这一行为,典型的属于偷逃税收,小贷公司实际执行的贷款利息是口头约定的,为3.2%月息,严重违背书面合同。小贷公司要求打的利息和本金300多万元,涉及偷逃税款近40万元,已构成严重的偷逃税款罪。此外,小贷公司关门,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说明它不是瞄准利息,而是瞄准借贷人身后的连带资产,这些都是典型的套路贷做法,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严厉打击的黑恶行为。法院判处投资公司的归还本金和利息没有依据,因为合同上明明是1.1%,应严格按照书面合同执行,才是合法的法院判决。吴丹红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相比,其每个环节都是不同的。正常民间借贷中,哪怕利息高一点儿,只要不超过国家所规定的四倍,都是被允许的。但套路贷会通过人为的各种形式故意垒高还款成本,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在签约过程中,双发并未进行商量,口头约定同书面约定不同。这种情况就造成了,倘若不是自愿还款,法院只保护24%部分的利息。”温毅斌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实际支付的年息超出规定的四倍,也是可以允许的。另外,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将当事人认定为‘缺席判决’,这一说法与实际不符。”因此,温毅斌个人觉得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官的渎职行为。同时,他还提到了,在执行过程中,房屋登记面积是500多平方米,但实际上却有700多平方米,多出的房屋面积不应该得到忽视,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置。他觉得,这是一个抵押权实现的案件,并不存在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扑朔迷离,还款困局专家来支招吴丹红认为,这个案件要想摆脱困局,目前可以采用的就是从民事案件转向刑事案件。通过报案的形式对出借人、甚至是办案人员予以警示或处分。同时,刑事里边所涉及的偷逃税收条例,可以追究出借人的法律责任。将套路贷按照诈骗进行处理,从刑事上打击是很好的方法。除此以外,为了警惕今后套路贷的出现,他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反复确认合同的内容,约定的条款是否有变动,协定的利息是否超出自己还款能力,是否有隐藏条款,千万不能稀里糊涂的就将自己的名字签在白纸之上。温毅斌认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纪委反映执行及裁判当中的违法裁判、滥用职权的行为。此外也可以提执行异议,倘若执行法院不受理,就及时向上一级法院反映。三管齐下,才可能使当事人尽快走出当前困局。他还特别提出,在现今的法治社会,法律是很重要的武器,每个人都必须学会擅用这一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李开发在赞同了以上两位专家的建议后,又提出通过申请检察院监督的观点。他认为结合这些途径,当事人的权利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在最近接触的多起套路贷案件之中,李开发也提醒大家,不给合同、口头约定利息与实际不符、汇款要求打私人账户,这些都是套路贷典型的特征,所以在进行民间贷款的时候务必要擦亮眼睛,防患于未然。1551749400000责编:tangtian中国网155174940000011[]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加快,各式各样的民间贷款风生水起。这些民间贷款公司确为小型企业的发展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同时它们也有可能在暗地里悄然埋下“祸根”。本期节目,正是有关借贷问题,一份合同如何做到“表里不一”?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表里不一”的借贷合同。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雷某和何某琼,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匪夷所思,未见合同却签下名字据当事人讲述,2014年6月13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他与成都某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订700万元借款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雷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见到过合同,当时与对方口头约定了三分二的利息,但在那份他并未见到的合同当中却并非如此。出于对小贷公司的信任,雷某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书面利息是1.1%,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是他始料未及。据当事人雷某介绍,他从小贷公司借出的700万,有亲戚熊某高、何某琼可以做担保。担保物品一幢别墅,五间商铺,合计价值数千万元,而何某琼也表示在自己做过的担保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风险,所以她在并未了解过风险的前提下以自己的房屋和商铺进行了担保。爽快的签字后,雷某也顺利的拿到了钱,于是他每个月按照提前约定好的利息准时向小贷公司还款。在还款期间,小贷公司给了雷某一个第三方私人账户,要求他对其汇款。同样出于信任,雷某并未考虑这一行为是否合规,并且连续付了五个月的利息和100万的本金。在其中一次现金转账时,小贷公司也不给收条。直到还款至2015年4月,这场套路贷的骗局才逐渐拉开帷幕。猝不及防,几生变故竟还款无门据当事人讲述,期间发生一些事情导致他无法继续还款。于是雷某找到小贷公司负责人,进行多次谈判,协商还款计划。在此期间,雷某的公司也在融资,为还款做准备。当雷某准备先将300万还上之时,小贷公司大门关闭,电话关机,短信不接,蓄意让其违约。在此后与小贷公司交涉时,小贷公司要求雷某将剩余的600万本金和600万的利息一并偿还。雷某觉察到事情不对以后,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2015年8月,小贷公司要求雷某见其律师,并随即将雷某带至法院,法院随即开庭,当天判决,判决雷某十日内日归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及利息、违约金等,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支付。由于私下还款计划并未谈拢,雷某的资产被锁定,他的名字也出现在了失信人黑名单之中。同时,作为担保人的何某琼也身陷困境。据担保人何某琼介绍,在执行财产时,自己无缘由被抓,并关在小黑屋中。此外,自己价值一千多万的别墅也被低价拍卖。雷某表示,自己曾找过法院,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答复。针对此案,节目组特邀著名法学家李开发、法律专家吴丹红、法律评论员温毅斌来到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解决此类套路贷款问题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拨茧抽丝,借贷套路终浮出水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李开发发表自己的观点:“套路贷看上去像民间小贷,但它不给当事人合同,并且要求当事人在汇款的时候打到私人账户,是典型的套路贷,另外就还款不打到小贷公司帐户,而要求打到个人帐户这一行为,典型的属于偷逃税收,小贷公司实际执行的贷款利息是口头约定的,为3.2%月息,严重违背书面合同。小贷公司要求打的利息和本金300多万元,涉及偷逃税款近40万元,已构成严重的偷逃税款罪。此外,小贷公司关门,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说明它不是瞄准利息,而是瞄准借贷人身后的连带资产,这些都是典型的套路贷做法,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严厉打击的黑恶行为。法院判处投资公司的归还本金和利息没有依据,因为合同上明明是1.1%,应严格按照书面合同执行,才是合法的法院判决。吴丹红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相比,其每个环节都是不同的。正常民间借贷中,哪怕利息高一点儿,只要不超过国家所规定的四倍,都是被允许的。但套路贷会通过人为的各种形式故意垒高还款成本,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在签约过程中,双发并未进行商量,口头约定同书面约定不同。这种情况就造成了,倘若不是自愿还款,法院只保护24%部分的利息。”温毅斌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实际支付的年息超出规定的四倍,也是可以允许的。另外,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将当事人认定为‘缺席判决’,这一说法与实际不符。”因此,温毅斌个人觉得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官的渎职行为。同时,他还提到了,在执行过程中,房屋登记面积是500多平方米,但实际上却有700多平方米,多出的房屋面积不应该得到忽视,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置。他觉得,这是一个抵押权实现的案件,并不存在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扑朔迷离,还款困局专家来支招吴丹红认为,这个案件要想摆脱困局,目前可以采用的就是从民事案件转向刑事案件。通过报案的形式对出借人、甚至是办案人员予以警示或处分。同时,刑事里边所涉及的偷逃税收条例,可以追究出借人的法律责任。将套路贷按照诈骗进行处理,从刑事上打击是很好的方法。除此以外,为了警惕今后套路贷的出现,他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反复确认合同的内容,约定的条款是否有变动,协定的利息是否超出自己还款能力,是否有隐藏条款,千万不能稀里糊涂的就将自己的名字签在白纸之上。温毅斌认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纪委反映执行及裁判当中的违法裁判、滥用职权的行为。此外也可以提执行异议,倘若执行法院不受理,就及时向上一级法院反映。三管齐下,才可能使当事人尽快走出当前困局。他还特别提出,在现今的法治社会,法律是很重要的武器,每个人都必须学会擅用这一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李开发在赞同了以上两位专家的建议后,又提出通过申请检察院监督的观点。他认为结合这些途径,当事人的权利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在最近接触的多起套路贷案件之中,李开发也提醒大家,不给合同、口头约定利息与实际不符、汇款要求打私人账户,这些都是套路贷典型的特征,所以在进行民间贷款的时候务必要擦亮眼睛,防患于未然。